纪委监察局举报指南
 
一、受理机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统一受理。赤水市举报中心专门受理举报工作。(举报电话:0852-2864903)

二、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三、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

  党政机关各部门,立法、审判、法律监督机关和群众团体,都有受理群众信访、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党委、政府对干部的使用问题。
2、干部、职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招干、招工及征兵等方面的问题。
3、军干转业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
4、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有关教师待遇和学籍、学历、中专、高校招生考试、毕业生分配及出国留学问题。
5、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问题。  
6、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对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的申诉,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7、对拘留、逮捕、公诉、劳教、收容审查、治安管理及处罚不服的申诉。
8、劳改、劳教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9、民政优抚安置、城乡救灾、社会救济问题,移民及行政区划的纠纷问题。
10、劳动就业问题,精简下放的安置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
11、侨务政策及其涉外问题。 
12、有关民族、宗教、统战问题。
13、有关科学技术问题及著作、专利纠纷和职称问题。
14、有关海关法规方面问题,走私问题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5、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和房产、土地、山林、湖塘等纠纷问题。
17、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拆迁问题。
18、有关财政金融管理问题,税收、物价、工商管理、标准计量、食品卫生、打假治劣及这方面的违章处罚问题。
19、经济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矿产问题。
20、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及处罚问题,传染病、职业病问题。 
21、有关反映军队、武警方面的问题。
22、各种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上述问题的信访,应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如若其中有党员、干部从中谋私、受贿或利用职权徇情徇私者,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根据情况,予以受理或过问、协助处理。   

四、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委监察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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